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111969********,汉族,初中肄业,原鹤壁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住鹤壁市山城区**村*组*号院。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刘某某(已判处刑罚)成立鹤壁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通过发放贷款获取高额利息。刘某某以**物业公司为依托,笼络被告人李某某及程某、陈某甲、冯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处刑罚)、王某甲(已死亡)等人,以喊喇叭、拉横幅等滋扰手段,或以逼迫喝芥末水、非法拘禁、侮辱殴打等暴力手段催收贷款。逐步形成了以刘某某为首要分子,以程某、李某某、陈某甲、冯某某、杨某某、王某甲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多名被害人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举报、控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非法拘禁罪
1.2016年底,因被害人郑某为其朋友在刘某某处借高利贷担任担保人,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刘某某让郑某到**物业公司位于淇滨区**驾校内的办公室,刘某某逼迫郑某喝下一瓶芥末水,并指使程某、李某某对郑某进行看管。郑某向刘某某提出具体还款方案,于二小时后得以脱身。
2.2017年2、3月份的一天10时许,因被害人覃某某在刘某某处借高利贷未归还,刘某某让陈某甲等人将覃某某带至**物业公司位于淇滨区**小区内的办公室,刘某某对覃某某实施殴打并逼迫覃某某喝下半瓶芥末水,后指使程某、陈某甲、李某某看管覃某某。当日19时许,刘某某将覃某某释放。
3.2017年6、7月份的一天10时许,因被害人郑某为其朋友在刘某某处借高利贷担任担保人,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刘某某让郑某到淇滨区**小区内的公司办公室,刘某某伙同李某某对郑某实施殴打后,指使程某、陈某甲、李某某对郑某进行看管。当日16时许,刘某某将郑某释放。
4.2017年秋季的一天14时许,因被害人赵某某为侯某甲在刘某某处借高利贷担任担保人,侯某甲未按期还款,刘某某指使程某、陈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将赵某某从家中带至淇滨区**小区内的公司办公室,程某、陈某甲、李某某、王某乙在小区内对赵某某实施了殴打,之后将赵某某带至公司办公室进行看管。当晚22时许,赵某某的母亲侯某乙持5000元现金到公司交给刘某某,将赵某某带离。
5.2017年9、10月份的一天上午,因被害人陈某乙在刘某某处借高利贷未归还,刘某某让陈某甲、杨某某等人将陈某乙带至淇滨区**小区内的公司办公室,并指使程某、陈某甲、李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等人在之后的三天时间内分别在办公室、**酒店看管陈某乙。期间,刘某某、程某、陈某甲对陈某乙实施了殴打,并逼迫陈某乙喝下芥末水。陈某乙被控制后的第四日中午,陈某乙的父亲陈某丙持28000元到公司交给刘某某,将陈某乙带离。
二、违法事实
1.2016年底,因郑某为其朋友在刘某某处借高利贷担任担保人,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李某某将郑某带至鹤壁市淇滨区*河边,并对郑某实施了殴打。
2.2017年2月的一天12时许,因陈某丁在刘某某处借高利贷未归还,刘某某让程某等人将陈某丁带至**物业公司位于淇滨区**驾校内的办公室,并指使程某、李某某对陈某丁实施看管。当晚22时许,张某某持借款利息到公司交给刘某某,将陈某丁带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参加以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红新
检察官助理:李 帅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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