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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不起诉决定书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禄检刑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云南省禄丰县,公民身份号码53233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禄丰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9日退回禄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3日补查重报。

禄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份,李某某把藏于老房子猪圈内的四支枪支拿过来自家新房子内,2019年9月9日上午,禄丰县公安局广通派出所民警依法对李某某家进行搜查时,从其家查获枪支四支及子弹3000多颗等违禁品。经鉴定,四支枪支都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禄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明禄丰县公安局侦查员从李某某家查获四支枪支的事实,且已查明该枪支的原持有人已去世。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枪支是其从老房子猪圈拿回家中摆放准备上交就被查获,但仅有李某某一人供述,证人证言对于枪支何时摆放在李某某家的陈述存在矛盾,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某家中的枪支是何时存在,也无证据证实李某某是否使用、管理过其家中被查获的枪支。李某某是否有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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