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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李勋平,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镇**村**组,因携带枪支,于2018年4月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勋平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29日16时许,邵阳县公安局五峰铺派出所民警在邵阳县**镇**村**组出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勋平住宅一楼卧室衣柜上藏有两把鸟铳。经鉴定,上述两把鸟铳均被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2018年1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李勋平在邵阳县五峰铺镇市场路小江市场附近被五峰铺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照片、证据保全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勋平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勋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朝辉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2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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