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26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街道办事处******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 2020年3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3 月20 日15 时许,在泌阳县**镇**村委***段,李某某于禁渔期使用自制电捕鱼器在河道内非法捕鱼。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本人未捕获水产品,未对水产资源造成损失。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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