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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开检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溱东镇**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喜欢鹦鹉,于2013年在大连市香炉礁鸟市东门北边的一家店门口用现金支付7000元人民币购买了第一只灰鹦鹉,又于2018年在网上支付6000元人民币购买了第二只灰鹦鹉。李某某将两只灰鹦鹉放在其位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的店里饲养。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鹦鹉为鹦形目鹦鹉科非洲灰鹦鹉Psittacus erithacus。非洲灰鹦鹉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中物种,被核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2020年3月30日,李某某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两只灰鹦鹉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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