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231975********,汉族,滴××司机,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村委**村**巷**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在微信上认识一名出售鹦鹉的茂名籍男子(另案处理),随后李某某亲自去到茂名一加油站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向对方购买了一只折衷鹦鹉,李某某一直饲养该鹦鹉至2020年7月30日被民警查获。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购买的鹦鹉进行鉴定,该鹦鹉为折衷鹦鹉。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通知》等相关规定,折衷鹦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缴获的鹦鹉;2、被告人的供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丹
检察官助理 张闰婷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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