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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非法经营案起诉书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30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上午,蒋某某(已判刑)去到南宁市琅东客运站找到出租车司机叶某某(已判刑),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要求叶某某载其到防城港市运输一车香烟到南宁市贩卖给他人。随后,叶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A****H的出租车搭载蒋某某去到东兴市江平镇班埃村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并装载了一车无合法手续的香烟,之后往防城区方向行驶。当日12时许,当车行至钦防高速公路防城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从车上查获南京炫赫门牌香烟12件(864条)、莲花香烟1件(50条)。经检验、认定,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价值人民币1444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非法经营的香烟及运载工具的照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烟草专卖局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同案人蒋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验报告、价格认定书;

4.搜查、抽样送检、辨认等笔录,指认照片和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经营香烟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泽波

检察官助理:黄一滴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西东兴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0770****。

2.本案卷宗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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