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63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镇**村**屯**号,捕前住大连市金州区**园**号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9年4月末用一台车牌号为辽B****3的黑色尼桑蓝鸟轿车私自卖汽油,车内装有6个容量为30升绿色的铁质油桶,以微信或电话联系加黑汽油私家车主,然后开车给私家车主送油,每升汽油平均按5.67元左右出售,每桶汽油卖170元,以微信转账或红包等方式接受私家车主的加油钱。2019年5月31日,李某某为了扩大违法生意,又从**里堡车市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辽B****A的蓝色金杯厢式货车,花了1500元在二十里堡找人为这辆货车里安装了一个储油罐,油罐的容量约为2000升,接着在同年5月底在淘宝先后购置了加油机、电瓶和油枪,开始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附近一工地送油,工地送油,同时也给有需要的私家车辆加或送汽油,加油地点都在开发区内,加完油后李某某即通过微信收取加油钱。截止2019年6月3日被抓获时,共计卖出约15000升汽油,折合人民币约85000元,获利7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厢式货车1辆、尼桑轿车1辆、绿色油桶18个、手机一部,名片282张、加油设备(附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榜单、汽油销毁情况说明,入所体检表;
3.证人证言夏某某、杜某某、马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徐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函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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