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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标涉嫌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标,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号码4452211989********,汉族,初中,务工,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埔田镇,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10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5时38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标驾驶号牌粤V8****轻型厢式货车,途径G206线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英花村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标主动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华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死者李某华符合因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

2020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标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标已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标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家属共计人民币69.6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的家属也书面请求不再追究对李某标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情节:(1)本案属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2)李某标属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3)李某标已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家属人民币69.6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的家属也书面请求不再追究李某标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12、1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标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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