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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污染环境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新)(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65岁,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53********,小学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群众,住临沂市罗庄区**庄**村**号,个体。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侦查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于2018年8月10日,对方在其家中谈好将垃圾倾倒到李某某的院子里,并给李某某5000元的费用,对方将垃圾倾倒到李某某的院子里,把5000元放在李某某院子的门口处,电话通知李某某后,李某某到院子门口将钱拿走,后对方多次到李某某的院子倒垃圾,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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