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663号
被告人李某甲,外号“小东北”,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住七台河市新兴区**街道**号。因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09年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毒于2010年11月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1年3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1年6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5年3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正阳县**乡**村**号。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赌博于2017年12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处罚款4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2020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在义乌市**街道**路**号**室自已的租房开设赌博场面,召集参赌人员杨某某等人以梭哈等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先又将赌博场面转移至该街道**路**号**室王某某的租房,当晚又将赌博场面转移至该街道**路**号雷某某的租房,召集参赌人员杨某某等人以梭哈赌博的方式赌博,被义乌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收缴现金赌资人民币60850元和转账赌资人民币38000元,合计赌资人民币98850元。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抓赌现场记录,证据保全及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
2、证人杨某某、李某甲、熊某某、刘某甲、赵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刘某乙斌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斌、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5、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开设赌博场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建义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吕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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