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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丙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绰号:李某乙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86********,已婚,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男性,绰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未婚,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2********,已婚,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丁,男性,绰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已婚,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张某甲、李某丁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6日11时许,因吴川市****村游神路线的问题,吴川市****村民与**村民在****路口发生聚众斗殴。在双方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和村民们在**集中并向村民分发斗殴的凶器水管,被告人李某丙、张某甲、李某丁手持砖头追赶**村民,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后双方村民在民警和村干部的劝说下,先后散去。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庚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黎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黎某己、黎某庚、黎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黎某乙、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庚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张某甲、李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黎某丁、李某戊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张某甲、李某丁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丙、张某甲、李某丁能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88

附:

1.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张某甲、李某丁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16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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