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栋**。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许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2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许某乙与李某乙(均未满16周岁,另案处理)因琐事在微信上发生口角,后两人约架。许某乙纠集被告人许某甲和“杨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许某甲又纠集王某某、黄某某、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准备作案工具棒球棍、车辆等。李某乙纠集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纠集周某乙、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周某乙又纠集周某甲(另案处理),周某甲又纠集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分别持刀、棒球棍、甩棍、灭火器等工具,于同日23时许聚集在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奥林匹克花园路口准备打架。后因许某乙一方的人被李某乙一方的人殴打,许某乙一方的人持刀棍追打李某乙和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李某乙和被告人李某甲逃离现场。次日凌晨0时48分许,经群众报警,出警民警在现场抓获被告人许某甲和周某甲、王某某、黄某某、向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微信、QQ截图、相关工作说明、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许某乙、李某乙、周某甲、王某某、黄某某、胡某某、谢某某、周某乙、向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甲、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许某甲伙同他人共同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许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许某甲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对被告人李某甲、许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俊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许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光盘七张。
3.起诉书副本十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_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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