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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五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 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2001********,汉族,高中文化,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户籍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香格里拉小区**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 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送网友杨某某回泸州市江阳区**路的租房时,遇到送杨某某室友回来的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在此期间,杨某某和李某乙发生等人发生口角,李某乙约李某甲一起出去打牌,李某甲以为要被李某乙等人堵截殴打,便通过电话邀约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来接他。被告人李某甲与谢某某等人泸州市江阳区花园路“左肥肠面”面馆汇合后,看到李某乙三人在“左肥肠面”面馆门口坐着,李某甲上前质问李某乙并打了李某乙一耳光,刘某某用手摸李某某的头部,之后曹世凯、谢某某、刘某某用塑料板凳、李某甲空手殴打李某乙,李某甲、谢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并追打对方其他人,殴打过程中致被害人王某某左眼睛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眼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及刘某某、曹某某共同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共计赔偿36.4万元,其中李某甲赔偿30.328万元,谢某某赔偿3.624万元,刘某某赔偿1.224万元,曹某某赔偿1.224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经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到案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7个月并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素梅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606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5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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