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谭某甲、李某乙、谭某乙、谭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18,被告人李某甲、谭某甲、李某乙、谭某丙、谭某乙合伙在吴川市**镇**村李某甲的小卖部开设“三公大吃小”形式赌场,其中李某甲占该赌场三成股份,谭某丙、谭某乙、李某乙三人共占该赌场三成股份且三人在该赌场负责发牌、赔杀注和进行抽水获利,李某甲负责提供场地、赌具,谭某甲则帮忙管理及“睇数”。期间该赌场获利28000元,谭某甲则领取2000至2500元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甲、谭某甲、李某乙、谭某乙、谭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谭某甲、李某乙、谭某乙、谭某丙为获取非法利益结伙开设赌场,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谭某乙、谭某丙自动投案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媛霞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光盘20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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