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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秦皇岛市铁路港务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贾培培,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习小东,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双方订立婚约,2009原被告分手并解除婚约。2011年6月原告于来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人民币5万元。庭审中,原告主张原被告经高淑玲、李某乙夫妇介绍相识,2008年原被告订婚时原告经高淑玲、李某乙给了被告礼金5万元,后被告拒绝返还礼金,提供高淑玲、李某乙书写的证明材料给一份,证人李某乙出庭作证证明此事。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原被告是经高淑玲介绍相识,原告只给过被告礼金1万元,原被告分手后,被告已将1万元礼金返还给了原告,故被告不负有返还原告礼金义务。
以上事实,有书证、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曾给过被告彩礼5万元,且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否认,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万元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颖 代理审判员  郑立臣 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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