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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某甲、薛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李丙祥
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赵某甲
薛某
赵某乙
司文艺(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丙祥。
委托代理人魏文生,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
被告:薛某。
被告:赵某乙。

被告
委托代理人:司文艺,孙会民,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甲、薛某、赵某乙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磁民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薛某、赵某甲的银行存款90000元。2015年5月6日,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宏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志芳、人民陪审员郭玉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丙祥、魏文生,被告薛某、赵某乙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孙会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甲依照民间习俗订立婚约,并给付被告赵某甲100000元的彩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赵某甲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典礼同居生活,后因家务琐事而分居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赵某甲返还彩礼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然与被告赵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一段时间,故原告给付被告赵某甲的彩礼款应酌情返还原告,根据原、被告已经举行典礼并同居生活的实际情况,被告赵某甲返还原告彩礼款700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薛某、赵某乙返还彩礼款的主张,因被告薛某和赵某乙不是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故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给付的彩礼款为40000元,虽然提供了证人闫某的证言,但综合原、被告证据全面客观分析判断,被告所主张的事实与当地习俗不相符,不能认定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赵某甲典礼时的陪嫁物品,因该物品属被告赵某甲个人的婚前财产,原告应予返还被告赵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赵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款70000元;
二、限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赵某甲陪送的爱玛电动车一辆、美的滚筒洗衣机一台、祈禧速热饮水机一台、背面四条、蚕丝被两个、四件套一套、三件套一套、毛毯两条、枕芯一对、毛巾两对、枕巾两对、包单一个;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对被告薛某、赵某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9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000元,由被告赵某甲负担2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甲依照民间习俗订立婚约,并给付被告赵某甲100000元的彩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赵某甲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典礼同居生活,后因家务琐事而分居生活,原告要求被告赵某甲返还彩礼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然与被告赵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已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并同居生活一段时间,故原告给付被告赵某甲的彩礼款应酌情返还原告,根据原、被告已经举行典礼并同居生活的实际情况,被告赵某甲返还原告彩礼款70000元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薛某、赵某乙返还彩礼款的主张,因被告薛某和赵某乙不是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故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给付的彩礼款为40000元,虽然提供了证人闫某的证言,但综合原、被告证据全面客观分析判断,被告所主张的事实与当地习俗不相符,不能认定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赵某甲典礼时的陪嫁物品,因该物品属被告赵某甲个人的婚前财产,原告应予返还被告赵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赵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款70000元;
二、限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赵某甲陪送的爱玛电动车一辆、美的滚筒洗衣机一台、祈禧速热饮水机一台、背面四条、蚕丝被两个、四件套一套、三件套一套、毛毯两条、枕芯一对、毛巾两对、枕巾两对、包单一个;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对被告薛某、赵某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诉讼保全费9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000元,由被告赵某甲负担2220元。

审判长:陈宏峰
审判员:王志芳
审判员:郭玉生

书记员: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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