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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_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陈家洼乡**村**号,现住该地,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驾驶冀GJ****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拉线232公里200米处,违反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乙驾驶的晋B8****/晋****挂重型货车过程中,遇对向侯某某驾驶的冀GD****重型半挂牵引车,三车发生碰撞,致李某甲驾驶车辆的同车人被害人李某丙死亡。经蔚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丙无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且本案系过失犯罪,李某甲主观恶性小,与被害人李某丙系母子关系,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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