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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4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89********,群众。现住汝州市**街**段**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乡**村路段时,与同向王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王某甲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在事故现场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和王某甲家属一起将王某甲送到医院,且积极配合办案民警办理案件。在该事故中李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交通肇事罪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州

2019年1127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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