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刑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出生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巷**号**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云F8****号重型车牵引云F****号挂车载35170kg钢筋沿杭瑞高速公路由昆明往楚雄方向行驶。20时14分许,李某甲驾车以约61km/h的速度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K2332+70M处撞断防护栏道路北侧钢质防护栏出路外,车辆翻覆于道路北侧边坡底,造成坐副驾驶位的被害人李某乙死亡、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死亡通知单、尸体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当事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证据公开记录、监控卡口抓拍照片、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注销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视听资料:现场勘测视频;4.鉴定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书、尸体鉴定意见书、血样酒精检测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禄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俨谋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李某乙的亲属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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