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成武县**村**镇**村**村**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2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轿车沿成武县苟村集镇乡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苟村集镇前张口东十字路口处,因饮酒驾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mg/100m1,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抓获、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