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20**********,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村*组,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在*镇*村自己家中、**景区员工宿舍饮酒后,于19时许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该宿舍出发,沿九峰山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寄料镇石梯村*庄附近时发生侧翻。李某甲因与路人发生口角被殴打而报警,后李某甲被查获。豫金剑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3964号,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乙、吴某甲、李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淡亚锋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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