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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20**********,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汝州市*****组,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先后在*镇*村自己家中、**景区员工宿舍饮酒后,于19时许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该宿舍出发,沿九峰山专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寄料镇石梯村*庄附近时发生侧翻。李某甲因与路人发生口角被殴打而报警,后李某甲被查获。豫金剑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3964号,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乙、吴某甲、李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淡亚锋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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