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8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镇**村**号,现租住于潞城区**村。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晚,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晋D****8五菱面包车行驶至潞城区交通局十字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
经山西省黎城司法鉴定中心黎司鉴(2020)血鉴字第041号检测报告书鉴定结果为:李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56.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现场检测报告、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莹
检察官助理:王淑花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租住于潞城区**村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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