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淇滨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单位河南**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号410692000******,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镇**村**东路,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职工,联系电话1534627****、1553929****。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78********,汉族,高中毕业,**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鹤壁市淇滨区,住鹤壁市淇滨区**路**花苑**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与鹤壁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约定,居间介绍客户购买****公司开发的***小区房产,****公司依客户购房面积支付佣金。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8月份,李某甲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宣传出售***小区房产,在介绍客户购买***小区房产过程中,隐瞒**公司无权收取定金及房款的真相,诱使被害人李某丙、岳某某、牛某某与**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并将骗取的李某丙定金及房款8万元、岳某某定金及房款10万元、牛某某定金及房款1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及其个人消费。
案发后,**公司及李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购协议、收据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士华
检察官助理:邢维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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