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2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7月11日晚在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陈某顺、廖某杰吸食毒品冰毒。
2.2020年8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建设西路***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陈某顺吸食毒品冰毒。
3.2020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建设西路***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陈某顺、廖某杰吸食毒品冰毒。
4.2020年8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建设西路***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廖某杰吸食毒品冰毒。
5.2020年8月19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建设西路***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廖某杰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扉
2020年11月13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