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靖边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至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利用一款名叫“奇迹陕西棋牌”软件,在该软件内创建亲友圈(ID:17421)长期组织李某某、王某乙、白某某、范某某、曹某某等人(均已治安处罚)共计82人下载该软件并加入亲友圈,在软件内以打麻将、捉老麻子等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创建微信****,将参赌人员拉到微信群内用以赌博****。参赌人员每打完一局麻将,王某甲从大赢家处抽取8元钱的“房费”,参赌人员每打完一局捉老麻子,王某甲从大赢家处抽取3元钱的“房费”。
自2019年1月至9月王某甲共购买房卡47次56400张,案发时共剩余房卡3000余张,王某甲共抽头渔利5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