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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70********,汉族,不识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号,现住该地,务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与乐都区公路工程队签订了乐都区2017年精准扶贫村村道硬化施工合同,承包了乐都区蒲台乡范家坪村村道硬化工程。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同年11月完工。2017年7月份,乐都区公路工程队开始向被告人李某甲支付工程款,至2019年1月,工程款已全部结清。被告人李某甲在收到工程款后拖欠10名劳动者工资共计111050元未发放。2019年12月30日,乐都区劳动监察大队向李某甲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于2020年1月3日前支付清拖欠的民工工资,截至目前,被告人李某甲仍未支付。

被告人李某甲经乐都区公安局多次传唤拒不到案,2020年6月11日,乐都区公安局依法对其网上追逃,6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施工合同、乐都区公路工程队公路工程结算单、付款凭证、银行流水明细、情况说明、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送达回执、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工确认工资表、昆仑警务云个人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陈某某、赵某某等10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仇林静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体检表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6.卷外材料:乐都区2017年精准扶贫村村道硬化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人袁某某证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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