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街**号,捕前住广元市利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1994年11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招摇撞骗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使用李某乙的假名字冒充广元市公安局民警的身份,谎称自己已离异,取得被害人李某丙的信任,2019年6月与被害人李某丙确定恋爱关系。期间,自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11月15日期间先后8次,李某甲谎称其子生病需要钱治病、缴纳物业等名义为由,骗取李某丙现金共6480元,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系广元市公安局的警察并已离异,取得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并确定恋爱关系,后被周某某识破而分手。
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冒充广元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的身份认识被害人刘某甲并取得其信任。2019年4月李对刘某甲谎称扣押了一批豪车,其与公安局的领导关系很好,可以便宜处理给刘某甲其中的一辆奔驰G550,但要送请客送礼给领导。2019年11月6日、10日、16日,刘某甲3次通过微信给李某甲转款共计人民币9600元。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表、婚姻登记表、微信记录、微信转帐记录等书证,电子证据,证人刘某乙、代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丙、刘某甲等的陈述,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雪芹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4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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