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7日移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2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黔西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29日再次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3日凌晨4时许,家住贵阳市小河区**路***号的被告人李某甲与杨某某等人在黔西县**镇**街路口斑马线处打车时,与同在该处打车的大方县**乡**村**组的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甲随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向张某某腹部杀了一刀,张某某被杀伤后跑到斑马线对面的“****酒店”求救报警,李某甲等人逃离案发现场。张某某被送医救治后于当日12时抢救无效死亡。经黔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他人用单刃锐器作用于背部、左腹部导致肋间动脉及乙状结肠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杨某某、兰某某等人证言;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物证鉴定书;5、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黎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2份。
3、光盘2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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