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号街坊**号,现住洛阳市洛龙区**路**小区**号。因盗窃罪于1994年12月21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7日14时许,李某甲到涧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其哥哥李某乙家。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口角相互厮打、推搡。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李某乙伤情经法医鉴定脊椎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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