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60********,汉族,小学文化周口市川汇区**路办事处**居委会**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太昊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1年7月8日17时30份许,在周口市川汇区**庄村东头**路和**路交叉口,被告人李某甲因纠纷与时某甲发生争执,后李某甲将时某甲打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手续、鉴定意聘请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信息、住院病例等。

2.证人证言:证人时某乙、石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路某甲、路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时某甲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喜军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