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
李某甲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李新怀,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以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并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缺乏事实依据,经劝告,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不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缺乏事实依据,经劝告,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不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起诉。
审判长:姚化鹏
审判员:马婉贞
审判员:何向阳
书记员:郭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