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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60419**********,初中文化,吉林省临江市人,现住吉林省临江市**镇**村,农民。因涉嫌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21年1月12日被临江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犯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1年1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于2020年6月份使用斧子将其在临江市桦树镇柳树河子村承包的红松林地旁自然生长的一棵水曲柳树树皮砍掉,导致水曲柳树死亡。

被告人李某甲案发后到临江森林公安分局自首。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笔录。

被告人李某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树并导致树木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凤

2021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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