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8〕5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11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7日21时许,因吴川市**镇**村“年例”造成**村路段车辆堵塞,罪犯李某乙与被害人李某丙发生冲突后用拳头对李某丙头部殴打。李某丙被打后将该情况电话告知其叔叔李某丁,李某丁即打电话向李某乙了解情况并质问李某乙,双方在电话上发生口角。过了十多分钟,李某乙、李某甲先后去到李某丁家,开始发生争吵,接着李某乙揽住李某丁的脖子将其按倒在地,李某甲则用拳脚对李某丁进行殴打。被害人郑某某、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先后上前拦阻,也被李某乙、李某甲殴打致伤,李某乙、李某甲被现场群众拉开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李某丁、李某戊、郑某某、李某庚、李某己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五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观水

2018年11月20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423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6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