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7日21时许,因吴川市**镇**村“年例”造成**村路段车辆堵塞,罪犯李某乙与被害人李某丙发生冲突后用拳头对李某丙头部殴打。李某丙被打后将该情况电话告知其叔叔李某丁,李某丁即打电话向李某乙了解情况并质问李某乙,双方在电话上发生口角。过了十多分钟,李某乙、李某甲先后去到李某丁家,开始发生争吵,接着李某乙揽住李某丁的脖子将其按倒在地,李某甲则用拳脚对李某丁进行殴打。被害人郑某某、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先后上前拦阻,也被李某乙、李某甲殴打致伤,李某乙、李某甲被现场群众拉开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李某丁、李某戊、郑某某、李某庚、李某己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五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黎观水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423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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