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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街道**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年1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其朋友张某甲在吴川市**街道**酒吧上完洗手间回去的路上,被卡座**的谭某某等人(未到案)拦下,并被卡座**的谭某某等人殴打。随后,李某甲和张某甲挣脱离开并带蒋某某、龚某某图去和谭某某等人说理,但被谭某某等人冲过来殴打。**酒吧的保安朱某某和刘某某等人按照工作职责去阻止双方打架。被挤到旁边的李某甲在明知朝人群中砸玻璃杯会砸伤人的情况下,用**酒吧喝酒用的玻璃杯朝人群众砸去,造成朱某某右眼角被砸伤、刘某某的左侧额头和左眼角等部位被砸伤。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01月08日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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