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59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现住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因本院批准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5时20分被告人李某甲从同村村民李某乙家喝酒回家,看见父亲李某丙坐在家门口西边。因多年存在的经济纠纷及矛盾,李某甲和父亲李某丙发生争执,后李某甲用李某丙坐的小马扎往李某丙头部和身上打,造成李某丙身上多处受伤。2020年6月5日,经鉴定,李某丙全身多次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挫伤面积约占体表面积15%,构成轻伤一级;李某丙左侧第9—12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综合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一级。随后,李某甲从家中拿把菜刀去**村找李某丁要牛钱。接到群众报警后,出警民警在**镇**村**坡地里遇到持刀的李某甲。在控制李某甲的过程中,李某甲持刀反抗将辅警王某某右脸部砍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2020年5月30日李某丙经抢救后生命体征平稳, 2020年6月2日,李某丙儿女前往医院签订协议,放弃对其父亲李某丙的治疗,李某丙随即出院,在回家途中死亡。2020年8月7日经河南同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丙符合肝硬化并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特征,外伤为其次要死因。2020年8月6日经南阳市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被告人李某甲案发时处于酒后状态,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住院病历、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戊、李某己、李某丁、李某庚、汪恒林、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自愿长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红侠
冀 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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