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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涉嫌盗伐林木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现住敦化市*****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由敦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林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甲盗伐林木事实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间,在李某乙(已判决)的指使下,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周某某(已判决)在敦化市**林业局**松林场**林班**、**小班内实施盗伐林木。林木权属为国有,盗伐林木的树种为柞树8棵、柞树(黑桦)16棵、白桦4棵,共计28棵,合计立木蓄积为4.9784立方米,原木出材为3.4739立方米。经鉴定,盗伐的林木价值人民币2779元。

2018年1月份,在李某乙的指使下,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周某某、吴某某(已判决)、韩某某(已作存疑不起诉)在敦化市**林业局**松林场**林班**小班内实施盗伐林木。林木权属为国有,盗伐林木的树种为柞树79棵,起源为纯天然,合计立木蓄积为19.2540立方米,原木出材为13.3785立方米。经鉴定,盗伐的林木价值人民币13379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盗伐林木共计107棵,合计立木蓄积24.232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6.852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共计16158元。

二、被告人李某甲滥伐林木事实

2018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李某乙声称敦化市**林业站辖区**林班**小班、**小班,**林班**小班、**小班林地为其花钱购买。后在李某乙的指使下,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周某某、吴某某、姜某甲(已判决)、宿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郑某某(已判决)、姜某乙(另案处理)、韩某某非法采伐林木。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非法采伐树木共计1577棵,合计立木蓄积373.528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260.2046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29708.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森林资源档案、证明及林权证、额穆镇集体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流转合同书、协议书、收条、情况说明、证明及调查档案、敦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二)证人张某某、韩某某、孙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李某甲、同案犯李某乙、宿某某、刘某某、周某某、吴某某、郑某某、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五)李某乙等人盗伐林木蓄积等司法技术鉴定报告、延边州森林调查规划院涉林案件鉴定报告;

(六)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补充现场勘查笔录、说明;

(七)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法,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过程中与李某乙等人构成共同犯罪,系从犯,且一人犯有数罪,故对被告人李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有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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