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身份证号码:452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港南区**乡**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新塘镇大郑村龙船岭一块约118亩土地,已经法院强制执行征收并交付建设单位开工建设贵港市二线船闸安置区。2016年12月3日至4日,新塘镇大郑村李屋屯的三十多名村民来到施工现场,对正在施工的工人进行恐吓、谩骂,赶走施工人员,致使工人无法施工。由于施工多次受到村民阻止,施工方请求政府派驻保安维护施工秩序。同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丙、李某G、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李某庚、李某辛、李某壬等人一百多名大郑村村民李屋屯的村民到施工现场,在政府没有答应村民的停止施工等无理要求后,强行推开保安进入施工现场,对保安进行殴打,对正在工地施工的人员进行恐吓、威胁、驱赶离开。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在现场指挥村民冲入工地阻止施工。造成多名安保人员受伤,经鉴定,其中两名安保人员构成轻微伤。
2、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因政府在贵港一、二线船闸征地拆迁补偿和该村村民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羁押等有关问题上不能满足其要求,为制造影响,以达到迫使政府接受其所提出的不合理、违法诉求的目的,于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份间,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癸、李莫H、李某A、李某B、李某C、李某D、李某E、李某F等人通过召开群众大会、骨干分子会议和会外动员的方式,向村民筹集资金,组织村民先后三次途经广州到北京的国家信访局等地非法聚集,集体到国家信访局门前及周边滞留、向国家信访局等有关部门递交书面信访材料,后由新塘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北京接回,新塘镇政府为此支出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费用共计248216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庆前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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