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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绍波)(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8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集团配件厂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2019年6月入职佛山市顺德区**街道**集团配件厂,日常居住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居委**宿舍*栋***房。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李某甲多次在**宿舍*栋***号房实施盗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中旬,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去到C225号房,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1个绿豆饼。

2.2019年9月26日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去到C225号房,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3个绿豆饼。

3.2019年10月12日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去到C225号房,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2个绿豆饼及被害人李某丙的现金人民币3元。

4.2019年10月16日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去到C225号房,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2个绿豆饼、被害人李某丙的现金人民币4元。

5.2019年10月18日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去到C225号房,盗走被害人吴某某的2个绿豆饼。

6.2019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去到C225号房,盗走被害人李某丙的现金人民币5元。

7.2019年10月3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去到C225号房,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1台黑色红米K20全网通手机。

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共实施7次盗窃,共盗得绿豆饼10个(无法核价)、现金人民币12元、红米K20全网通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59元)。

破案后,民警已起获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李某丙、吴某某退赔人民币50元、80元。三名被害人均向李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且退赔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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