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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63********,汉族,文盲,无业,家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园**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窜到右江区**路**广场校状元家教机活动现场,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口袋的一台蓝色OPPO A11智能手机。现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168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本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9月9日刑满释放;再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6日本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再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东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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