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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等人盗窃案起诉书_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103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淮北市烈山区**政府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选煤厂对面**厂**楼(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楼村**庄**号)。曾因妨害公务,于2018年8月1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庆丰花园32栋401(户籍所在地淮北市烈山区**镇**楼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邀被告人刘某甲一起盗窃淮北经济开发区尚河路与梧桐路交口东北侧的原况楼村张庄石桥的石头,刘某甲未同意。同年10月13日,刘某甲给李某甲打电话说该石桥已被淮北经济开发区征收,即使石桥被盗也无人追究,二人商定当晚实施盗窃。接着,李某甲联系了两辆挖掘机和五辆卡车,并将准备盗窃石桥石头一事告之被告人李某乙,让其帮忙在现场附近“望风”。当晚22时30分,刘某甲、李某甲等人来到现场。因通往石桥的道路狭窄,路两边是被害人雷某某等人种植的景观树,刘某甲安排挖掘机碾压倒树木后来到石桥处,用挖掘机将石桥捣塌,并将落入水中的石头捞出装车。因石料含有大量泥水,不能即时出售,便将石头放置在烈山区宋疃镇雷山村南侧一废弃场地内。2019年11月11日,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树木价值计2085元。2020年1月7日,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石桥石头价值计4500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运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雷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支付赔偿款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屏、矿楼社区居委会证明、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刘某乙、费某某、朱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邵某某、刘某丙、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雷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辨认笔录:淮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被盗案发现场、路口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李某乙采取秘密方法窃取公共财物,价值计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在实施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李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李某甲、刘某甲系主犯,李某乙系从犯,对李某乙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拘役四个月,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鹏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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