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02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07年4月25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2000元。2017年4月2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5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招嫖的方式,在蠡县**路**东侧胡同民房内组织吴某某、李某乙、邹某某、张某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瑜
检察官助理:魏悦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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