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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甲,男,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320**********,汉族,大专文化学生,山西省****,住*********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广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广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在朋友圈发布卖口罩信息,被害人赵某某看到该信息后便向其询问口罩的价格和型号,李某甲给赵某某发了些整箱口罩的图片和视频。赵某某微信转账和李某甲欲购买1800元的口罩。后李某甲通过微信告知赵某某口罩已经发货。当晚,赵某某得知朋友杨某某也想购买口罩,便通过微信将李某甲介绍给杨某某。杨某某给李某甲微信转账2000元。李某甲收到赵某某和杨某某的微信转账后未发货。2020年4月21日,李某甲的叔叔李某乙到广灵县公安局代李某甲主动退还涉案钱款3800元。该款已分别返还两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赵某某、杨某某、被告人李某甲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图片、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退款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杨某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讯问笔录;4.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山西省**市**区**乡**村***号,联系电话: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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