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公诉刑诉〔2018〕8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831990********,无业,住河北省晋州市**镇**村**东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9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周某甲,男,身份证号码4104821971********,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始,温某甲(另案处理)在汝州市**乡**村自己家中,通过微信倒卖枪支散件。2018年4月始,被告人李某甲在河北省晋州市**镇**路**号自己家中,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买枪管、恒压阀、气瓶等气枪散件后,在自己开设的“李某甲521”淘宝店铺内进行销售。2018年5月18日,李某甲在微信中通过胡某甲(微信昵称为“奇特品总代”)、温某甲(微信昵称为“老兵军刺”)、牛某(微信昵称为“朵妮”、“唯美花匠”)将一整套枪支散件出售给陕西省**县**路**号的程某甲,后程某甲通过微信聊天的形式在温某甲的指导下,将枪支散件组装成一支气枪存放于家中。2018年6月21日,汝州市公安局民警在程某甲家中查获气枪一支。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认定为枪支。
2018年8月31日,汝州市公安局民警在河北省晋州市**镇**东路**号李某甲家中查获64支枪管、20个恒压阀、2个握把和1个气瓶。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鉴定,上述87件物品均属于枪支散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程某甲、胡某甲、温某甲、牛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买卖枪支散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淡亚锋
2018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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