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汝州市**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 年11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与汝州市**办事处**庄居委会居民杨某甲系连襟关系,李某甲通过杨某甲结识了**庄居委会居民胡某甲。自2013年开始,被告人李某甲先后收取田某甲、李某乙、裴某甲等四十多户群众共计二百六十多万元钱款,后通过胡某甲、杨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购买**庄居委会土地20余亩,划分成宅基地后倒卖给上述群众,从中牟利。其中,通过胡某甲购买的土地中有4.9亩尚未与**庄涉地村民协商成功。经现场勘测,李某甲倒卖的土地占用**庄居委会耕地1.3922公顷(折合20.883亩);林地0.0949公顷(折合1.4235亩)。其中4.9亩土地未流转成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杨某甲、胡某甲、刘某甲、刘某丙、李某丙、裴某甲、赵某甲、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雨蒙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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