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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永福,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某某(系李某之夫),住同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浒,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永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先后冻结、查封被告王永福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梅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梅花路房屋)。现申请人王永福以被查封的梅花路房屋价值已远超原告诉请标的为由,要求解除对其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建设银行账户及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工商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李某于审理中增加诉请,最终确定诉请标的为人民币58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而原、被告均确认梅花路房屋价值超过1,000万元,梅花路房屋价值已远超原告的诉请标的,原告之权益已得到保障,被告王永福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依法并无不当。据此,申请人王永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永福名下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建设银行账户及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工商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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