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8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公司库管员,住大连**公司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甲是大连**公司的仓库管理员。2019年6月25日晚, 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司仓库值班,其利用晚上一个人管理仓库的机会,将仓库内价值为201543.03元人民币的不同型号的铜线用叉车装好,找其朋友李某乙用货车运出公司,停放在李某乙所开的奶茶店门口,准备卖掉。所盗铜线现已被查获并返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李某甲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向公司领导坦白了盗窃公司铜线的犯罪事实,并随公司有关人员一起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大连增值税专用发票、物品清单统计、物品价格统计表、谅解书、营业执照、带出物品许可单、出入人员登记表、大连**公司人员职责分工;
2.证人韩某、于某、于鹏、李某乙、陆某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群
检 察 员: 邵磊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谅解书1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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