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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聚众斗殴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居住于长春市开发区某某小区1号楼3单元207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长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因马某(已判刑)与李某(已判刑)产生矛盾,在马某组织下,伙同单某某(已判刑)、胡某某(已判刑)、邵某某(已判刑)通过他人约李某(已判刑)、赵某某(已判刑)、赵某乙(已判刑)、高某(不起诉)、郝某某(已判刑)、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到长岭县幼儿园三号练歌房讲和,且双方各自准备了镐把、木棒、长刀等工具,马某一方还准备了一支口径步枪。双方各自乘车到达练歌房后,单国栋用口径步枪向对方射击,将郝某某、李某击中。经鉴定,郝某某为重伤。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3月16日投案自首。经讯问,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案件讨论笔录;

(2证人马某、单某某、胡某某、邵某某、李某、郝某某、赵某某、高某、赵某某、王某某、王乙、张某某、高某乙、李某乙、孙某某、某乙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郝某某法医活体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德文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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