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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见妨害公务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某见,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地汝州市**镇**村**组,现住汝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见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经审查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经审查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汝州市农业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汝州市**镇张某家中查扣农药返回农业局途中,李某见驾车在汝州市**镇**路口附近采用危险的方法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车辆逼停,造成汝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车辆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侯某磊、朱某利、张某童等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见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见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州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见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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