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在国务院工作并挂职贵阳市**委**,以能够为被害人某某甲(男,45岁)的女儿办理上中国**大学一事,在本市海淀区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00000元,现涉案钱款已退赔。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19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取款记录等;2.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某某乙等人的证言;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二、2019年4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P****6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海淀区**路**里**门西侧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次日1时32分,医务人员抽取李某某静脉血并留存,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7.5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以诈骗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轶
代理检察员: 薛松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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